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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钱文荣教授团队在《统计研究》撰文探讨农地确权改革与农民市民化之间的定量关系

发布日期:2024/03/22 11:32:35 浏览次数:10 信息来源: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

近日,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钱文荣教授和郑淋议副研究员合作论文《农地确权对农民市民化的影响研究》在《统计研究》正式发表。

据悉,《统计研究》(月刊)1984年创刊,是由国家统计局主管,中国统计学会、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提高型”学术性期刊,是我国统计领域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的理论刊物。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着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城乡经济社会转型。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6.16%,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7.7%,两者相差将近2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远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推动农民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 《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专门强调,要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事实上,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农民市民化改革,从城市端来看,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镇教育、医疗、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农村端来看,主要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消除土地产权的不确定性,维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为农户提供财产权利的合法证明或权利表达。

由于农民离村入城的时序性,农村端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相较于城市端的户籍制度改革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不同于城市居民享有房产证书等产权凭证,农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缺乏财产权属的合法表达(周其仁,2017)。当然,由于传统农村社会本质上属于熟人社会,日常往来交易不必完全以产权凭证为依托,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上的社会伦理、风俗习惯以及信任舆论等非正式制度是农村社会主要的行为准则(郑淋议等, 2023)。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日益加快,农村熟人社会已经逐渐向半熟人社会甚至是陌生人社会转变,市场交易的半径、边界和范围也逐渐向村庄外部延伸。为规避和减小随之而来的交易费用和信息不对称,日常往来交易便需更多地依赖于产权清晰界定和有效保护基础上的法律规范、市场规则等正式制度(刘守英, 2018)。因此,在城乡经济社会转型形势下,为消除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农民失去土地的后顾之忧,以农地确权为基础的财产权利的合法表达就显得尤为必要。

鉴于此,本文拟考察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农民市民化的影响效应、作用机制及异质性。本文在以下4个方面可能对现有文献进行补充,一是研究视角方面,以Taylor (2003)为代表的新迁移经济学理论认为,家庭是城乡转型视域下的基本分析单位。农民市民化不是独立的个体行为,其作为理性的个体,在选择转换户籍时往往会权衡利弊,以达到家庭利益最大化和家庭风险最小化(汤爽爽和黄贤金, 2015)。因此,本文尝试从农户家庭层面探讨农地确权对农民市民化的影响。二是研究内容方面,部分农民市民化的相关研究多着眼宏观层面的分析(蔡昉, 2013),而本文尝试从微观层面切入,基于农民市民化的行为与意愿,考察农地确权的短期性影响及长期性趋向,并进行相应的作用机制检验和深入的异质性分析,以期丰富相关研究成果。三是研究方法方面,本文将使用符合新一轮农地确权改革特点的渐进DID模型和PSM-DID模型等处理由新一轮农地确权衡量偏误和遗漏变量可能引发的内生性问题,有助于识别农地确权改革对农民市民化影响的因果效应。最后,与现有研究采用某特定区域或特定时段的截面数据不同(程令国等, 2016),本文将使用涵盖新一轮农地确权改革全过程、同时具有全国代表性的四期面板数据,其研究结果可能更具说服力。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中国农村家庭追踪调查(China Rural Household Panel Survey, CRHPS)数据库。该数据库从2011年开始采集信息,使用分层、三阶段和人口规模成比例抽样方法,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国性追踪调查,截至2024年春,该数据库共公开2011-2019年五期面板数据。该数据有效涵盖了2013年至2019年新一轮农地确权改革的全过程且拥有农户层面新一轮农地确权改革的具体时间。结合本文的研究目标与变量的可得性,本文参考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的问卷设计,将户主样本。限定在16-64岁之间,同时保留了农地确权、户籍信息、就业状况和土地利用情况等系列相关变量。考虑到新一轮农地确权起始于2013年,因此在经过系列的数据清理之后,本文最终获得分布在全国29个省份的2013年、2015年、2017年、2019年四期15239个农户的非平衡面板数据。

(二)模型设定

考虑到新一轮农地确权具有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渐进性特征,本文选取2013年以来获得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家庭为处理组,期间内没有获得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家庭为控制组,借鉴Zheng和Qian (2022)以及De Janvry等(2015)的研究,采用渐进DID模型来识别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农民市民化行为的影响效应。

(三)变量选取

1.农民市民化。考虑到新迁移经济学理论将家庭视为城乡转型视域下的基本分析单位,以及我国农民市民化的突出表现在于农民户籍身份的转变,因此本文主要根据农民的户口状态来量化家庭层面的农民市民化行为和农民市民化意愿。具体地,家庭层面的农民市民化行为主要根据数据库问卷中的“目前,该成员的户口类型是? ”以及“该成员获得统一居民户口之前的户口类型是? ”两个问题来识别,然后聚焦到家庭层面进行汇总,具体以“家庭非农户口人数”来衡量。基于数据可得性,家庭层面的农民市民化意愿主要根据数据库问卷中的“是否愿意获得目前居住地所在区县市非农户口? ”这一问题来识别,具体以“家庭愿意获得非农户籍人数”来表征,共有自2015年以来的三期面板数据。

2.农地确权。与程令国等(2016)使用村庄层面的农地确权颁证不同,为排除确权试点村庄可能存在的选择性偏误,以及避免村庄内部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时间不一导致的衡量误差,本文借鉴郑淋议等(2021)的研究,使用2013年以来,家中耕地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核心解释变量农地确权的具体指代。需要说明的是,为提高试点选择的代表性,各级政府在确定新一轮农地确权改革试点时通常会考虑区域发展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地确权改革试点选择的随机性。同时,从土地边界的测量到土地产权的登记再到土地产权证书的发放,农地确权的实施过程基本都是整村统一推进的(应瑞瑶等, 2018),因而对于村庄内部的农户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因农地确权时间先后引起的溢出效应问题。

3.控制变量。为尽可能排除可观测因素对本文估计结果的影响,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和新迁移经济学理论,本文个体层面主要控制户主的年龄和婚姻状态(汤爽爽和黄贤金, 2015; De Janvry等, 2015;许庆等, 2017),家庭层面主要控制包括物质资本、经济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内的资本状况,以及包括抚养比和农业收入占比等其他特征(Taylor等, 2003;程令国等, 2015)。其中,物质资本用户主对耕地资源的市场估值来衡量,经济资本用家庭年度总收入来衡量,人力资本使用家庭高中及以上学历成员占比来衡量。考虑到农民市民化不仅是身份的转变,其生活和工作的地域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因此,社会资本用家庭交通通讯支出来衡量。

  三、农地确权对农民市民化行为的影响  

(一)基准回归

在渐进DID模型的平行趋势检验通过的前提下,本文采用逐步回归的方式对农民市民化行为进行估计,即一开始只对农地确权进行回归,然后逐步加入户主个体特征、家庭特征,以此检验估计结果的稳健性。结果显示,农地确权的估计系数始终维持在0.027左右,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正向影响农民市民化行为。以上证据初步表明,产权具有激励效应,政府向农民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产权证书,使其拥有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农民进城后失去土地的顾虑,有利于推动农民市民化转型。

(二)安慰剂检验

为进一步验证前文估计结果是否也会由其他不可观测的随机性因素驱动,借鉴Cantoni等(2017)的检验方法,本节将针对样本涵盖的全国29个省份,随机抽取2006—2012年的任意一年作为其确权年份,生成虚拟的处理组,分别进行500次双重差分估计,同时进一步统计和绘制出500个估计系数的t值及其核密度图0,并将其与真实估计系数的t值进行对比。结果显示,所有使用该方法得到的估计系数的t值均小于右侧虚线所示的真实估计系数的t值,这表明本文估计结果受到其他不可观测因素影响的可能性很小。

(三)内生性讨论

由于新一轮农地确权并非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实验设计,确权农户和未确权农户的市民化差异来自于与农户个体特征、家庭特征等相关的可观测因素,而不仅仅是新一轮农地确权改革的外生冲击,导致估计结果可能存在选择性偏误(程令国等, 2016)。本文将针对15239个农户样本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技术,进一步构造协变量特征相似的确权农户和未确权农户,然后在减轻可观测因素干扰的基础上应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PSM-DID估计。

基于通过平衡性检验和共同支撑假定检验的PSM-DID模型估计结果可以发现,在剔除共同取值范围外的12个观测值后,农地确权的估计结果仍与基准结果保持一致,农地确权的估计系数大都维持在0.027左右,且均在1%的统计水平上正向显著。这表明,即使考虑潜在的由可观测因素引起的选择性偏误问题,农地确权依然对农民市民化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再次证明了前文估计结果的稳健性。

(四)机制性检验

农地转出和非农就业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农地确权后,农民可能不仅愿意转出农地获得农地租金收入,也愿意外出务工获得非农工资收入,为农民市民化提供多元化的职业选择和多样化的资金积累。鉴于此,本文将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逐步添加农地租金收入和非农工资收入,以期考察农地确权与农民市民化行为之间的作用机制。

估计结果表明,农地确权主要通过非农就业为农民市民化提供资本积累,而农地租金收入机制并不成立。可能的解释为,农户每年的农地租金收入在家庭收入构成当中占比较小,对农民市民化的贡献略为不足。不过,加入机制变量后,农地确权估计系数的变化总体较小,这意味着现阶段农地确权对农民市民化的意义主要在于产权保护,而如何开发农民土地产权证书的经济价值依然有待进一步探讨。

(五)异质性分析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农民市民化作为城乡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内容,不仅会受到政府力量的干预,也会受到市场力量的调节(蔡昉, 2013;钱文荣等, 2021)。尽管前文已经一般化地证实了农地确权对农民市民化的积极效果,但是在不同政府与市场关系条件下,农地确权对农民市民化行为的影响是否存在一定的异质性,仍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考虑到农民市民化的节奏、方向和规模与粮食安全和城市化建设密切相关,因而,本节将从城乡视角出发,分别以粮食主产区和人口净流入省份为分组依据,考察不同情形下农地确权对农民市民化行为的差异化影响。结果显示,相较于粮食主产区,农地确权更有可能促进非粮食主产区的农民市民化;相较于非净流入省份,农地确权更有可能促进净流入省份的农民市民化。

  四、农地确权对农民市民化意愿的影响  

(一)基准回归

与考察农地确权对农民市民化行为的短期性影响相比,探讨农地确权对农民市民化意愿的长期性趋向同等重要。因此,本部分将以“家庭愿意获得非农户籍人数”为因变量,进一步分析农地确权是否提高了农民的市民化意愿。结果显示,农地确权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正向影响农户家庭层面的农民市民化意愿,这一结果在加入系列控制变量后仍然稳健。这表明,农地确权能够消除农民进城失去土地的顾虑,激发其离开农村、走向城市的热情,显著地提高了农民愿意落户城市的意愿。

(二)拓展分析

前文估计结果表明,农地确权显著促进了农民市民化行为,提高了农民市民化意愿。对于家中有非农人口的农户与没有非农户籍(全为农业户籍)的农户,农地确权更能提高哪种类型家庭的农民市民化意愿?基于农民市民化意愿的分样本估计,不难发现,相较于家中有非农人口的农户,农地确权更有可能提升所有成员全为农业户籍家庭的农民市民化意愿。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对于家中有非农人口的农户,其生活重心和工作重心更偏向城市,与城市的关联也更为密切,无论农地确权实施与否,他们定居城市的市民化意愿可能都会较为强烈。相较之下,家中全为农业户籍的农户,由于其生活重心和工作重心都可能在农村,本身的市民化意愿也相对较低,尤其是在农地产权不稳定的情形之下;不过,农地确权增强了农地产权稳定性和安全性,消除了农民进城失去土地的可能顾虑,即使家中没有城市户籍成员,也可能会怀有落户城市、成为市民的期待。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利用2013—2019年中国农村家庭追踪调查最新公开数据,运用渐进DID模型实证考察农地确权对农民市民化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从短期性影响来看,农地确权能够有效提高家庭非农户籍的人口数,显著地促进了农户家庭层面的农民市民化行为。该结论在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之后依然成立。机制分析表明,农地确权主要通过非农就业积累资金以加速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变。进一步分析发现,相较于粮食主产区,农地确权更有可能促进非粮食主产区的农民市民化;相较于非净流入省份,农地确权更有可能促进净流入省份的农民市民化。从长期性趋向来看,农地确权能够有效增加家庭愿意获得非农户籍的人数,显著地提高了农户家庭层面的农民市民化意愿。进一步分析表明,相较于家中有非农人口农户,农地确权更有可能提升家中没有非农人口农户的市民化意愿。

上述结论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第一,农地确权改革要打通从“确权”到“颁证”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每一家农户手中,切实增强农地产权稳定性、安全性和排他性,同时努力拓展土地产权证书的经济用途,让土地产权证书真正成为维护和发展农户合法土地权益的法律依据。第二,农地确权改革完成后,有必要大力推动农村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破除土地制度的羁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失去土地的可能顾虑。第三,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借力新一轮农地确权改革,逐步放开农民城市落户限制。同时,要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推动就地城镇化和就近城镇化,为农民城市落户创造条件。

资料来源:郑淋议, 钱文荣. 农地确权对农民市民化的影响研究 [J]. 统计研究, 2024, 41 (02): 114-126.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有:

乡村振兴培训、社会治理培训、城市管理培训、履职能力培训、应急管理培训、社会保障系统培训、高校培训、两新培训、生态文明培训、市场监督培训、纪检监察培训、农业农村培训、创新创业培训、非公企业、高校改革培训、三农培训、自然资源培训、县域经济培训、国土培训、长三角一体化、城乡协调发展、碳达峰碳中和、大数据、民营经济培训、医保培训、社保培训、国土空间培训、军人事务培训、能源培训等。


涉及培训系统有:

司法系统、教育系统、公安系统、财政系统、检察院、档案系统、工商联、卫健委、宣传系统、城管局、审计系统、档案系统、民宗委、人社局、管委会、编办系统、协会、网信办、文广旅游局、住建系统、卫健系统、医疗系统、金融系统、银行系统培训、城市管理、财税系统、地铁系统、电力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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